(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元侠与王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侠,王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40号原告:李元侠,女,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守信,市民。系原告丈夫。被告:王彦,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侠与被告王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侠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收40元,由原告李元侠负担40元。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