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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元侠与王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侠,王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40号原告:李元侠,女,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守信,市民。系原告丈夫。被告:王彦,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侠与被告王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侠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收40元,由原告李元侠负担40元。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