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忠与被告李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忠,李志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350号原告刘建忠,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党成名,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祥,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忠与被告李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忠以与被告李志祥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建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丰思行人民陪审员 蔡永华人民陪审员 黄安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