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国成与虞峰、周建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026号原告张XX,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XX办事处XX医院大院*号附*号,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许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X,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XX路*号**栋X单**室,身份证号码XX。被告周XX,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XX镇XX村**组*号,身份证号码XX。原告张XX诉被告虞X、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4日,原告以原、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被告业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95元(已减半,原告垫付),由被告虞X、周XX负担。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礼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