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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印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市海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友邦煤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海兴运输有限公司,陕西友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印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铜川市海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峰,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友邦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利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海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友邦煤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先与返还被告扣押的、原告所有的陕B328**号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并已提供三万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被告陕西友邦煤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所有的陕B328**号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宝玲审 判 员  白晓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