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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团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初字第00039号原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娜,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江旺南。被告团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龙文斌,该局局长。诉讼代理人华利平。原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团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程鸿生审 判 员 董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占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