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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泽峰与王福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泽峰,王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马泽峰,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福君,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泽峰与被执行人王福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福君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日强制将被执行人王福君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WM7**号斯柯达昊锐自用车辆的所有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马泽峰所有,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7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