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边云富与被告边锋、齐亚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云富,边锋,齐亚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原告边云富与被告边锋、齐亚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前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边云富,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丛丽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边锋,住前郭县被告齐亚晶,住前郭县原告边云富与被告边锋、齐亚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云富及其委托代理人丛丽华,被告边锋、齐亚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边云富诉称:边锋与齐亚晶系夫妻,我与边锋系叔侄关系。2014年5、6月份,我与边锋、齐亚晶签订赡养协议,约定边锋、齐亚晶赡养我,我所有财产归边锋、齐亚晶二人所有。后边锋、齐亚晶二人对我未尽赡养义务,并将我在前郭县哈拉毛都信用社存款6563.20元及我的占地补偿款支取,又将我的毛驴卖12000元据为己有,同时一直耕种我6.148亩耕地。现我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边锋、齐亚晶返还我的6.148亩耕地。边锋辩称:边云富的地是我种着,但仅为半垧地,我可以返还,但边云富必须把我为他老伴支付的丧葬费给我。齐亚晶辩称:边云富所述不属实,其妻子去世的时候是我与边峰在外借钱发送的,都有条,边云富的钱都不是我们经管的。土地情况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边云富与边锋系叔侄,边锋与齐亚晶系夫妻。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边云富分得耕地7.12亩,2009年9月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征占其耕地0.1138亩,其中承包台帐内面积0.0972亩,多出台账面积0.0166亩,征占后边云富的剩耕地面积为7.0062亩。2014年5、6月份,边云富与边锋、齐亚晶签订赡养协议,约定边云富所有财产归边锋所有,由边锋、齐亚晶赡养边云富。两个多月后,边云富与边锋发生矛盾,边云富离开边锋家,其7.0062亩耕地由边锋耕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边云富提供的由前郭县哈拉毛都镇王府屯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承包土地台账、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表、证明及边云富、边锋、齐亚晶当庭陈述等。本院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边云富对其分得的耕地依法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其耕地被边锋、齐亚晶侵占,依法应予归还,边云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鉴于其请求返还的耕地面积不超过其现有耕地面积,属于自主行使讼张权利,本院应予准许。边锋关于边云富支付丧葬费的请求与本案无关,可另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锋、齐亚晶自2016年起归还原告边云富耕地6.148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剩余117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炜旭审判员 肖 坤审判员 魏明远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