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立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伟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公主岭市。上诉人张伟,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立不初字第1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伟称,2015年5月在公主岭市生利交电公司购买二台海尔电视机,到家发现外壳有划痕、附件缺失、底座破旧等,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伟的诉请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立不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古 岩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