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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叶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陶未绍,荔浦县马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洪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子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