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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法行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宫为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宫为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行执字第00005号申请人: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含山县褒禅山北路县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孙学文,机构代码:00327588-6被执行人:宫为应,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42625197205202258,住含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宫为应在农行清溪分理处账户存款19200元至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含山支行营业部户名:含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7×××24审判长  石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齐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