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陶某,女,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代理人:朱云海,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朱良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