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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刘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2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甲,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继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