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执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贾文涛申请执行李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涛,李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620-1号申请执行人贾文涛。被执行人李国辉。本院受理贾文涛申请执行李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32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