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市商业零售公司诉被告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市商业零售公司,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617号原告咸阳市商业零���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中山街1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2172372-0。法定代表人马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香柏李路。法定代表人李侑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市商业零售公司诉被告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市商业零售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0万元的土地。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市商业零售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渭滨镇香柏里路中段、胭胭脂路以北咸国用(2011)第114号土地所有权中价值银行账户存款610万元的土地。二、查封原告咸阳市商业零售公司提供的渭城区新兴南路商住楼256平方米价值550万元的商铺(房产证号为:咸阳市房权证字渭城区字第G0101**号、咸阳市房权证字渭城区字第G00140-1号)和定期存单10万元(存单号:000015777,帐号:806030101411000326)作担保;原告咸阳市商业零售公司提供的担保人上官丽萍名下长安银行价值50万元的“长盈理财”(理财产品,账号:6214483001030007921)作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 伟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颖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