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现平等与张洪心等生命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平,李红英,张洪心,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现平。申请执行人李红英。被执行人张洪心。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法定代表人郭高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洪心、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现有车牌号为豫F139**、豫F139**的绿叶牌大型汽车两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所有的车牌号为豫F139**、豫F139**的绿叶牌大型汽车两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