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现平等与张洪心等生命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平,李红英,张洪心,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现平。申请执行人李红英。被执行人张洪心。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法定代表人郭高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洪心、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现有车牌号为豫F139**、豫F139**的绿叶牌大型汽车两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所有的车牌号为豫F139**、豫F139**的绿叶牌大型汽车两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