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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102号原告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红星路大通时尚花园内法定代表人赖兴建,经理。委托代理人祝琳琳,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凤森,公司职员。被告张辉。原告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