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4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泽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严延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泽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严延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4267号原告北京盛世泽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三旗桥北100米高速路西。法定代表人贺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江,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延明,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泽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延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泽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盛世泽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玄红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