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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沈庆平与甘利祥、乔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平,甘利祥,乔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沈庆平。委托代理人:卫坤山。被告:甘利祥。被告:乔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庆平与被告甘利祥、乔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庆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小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诗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