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沈庆平与甘利祥、乔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平,甘利祥,乔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沈庆平。委托代理人:卫坤山。被告:甘利祥。被告:乔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庆平与被告甘利祥、乔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庆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小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诗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