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捷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400号原告天津市中捷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艳,经理。被告陈万杰,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中捷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新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