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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监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希明与中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行监字第51号刘希明:你与中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3)中宁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卫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及(2014)卫行监字第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你两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滞留上访的行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分别作出(2013)第201304180403号、(2013)第201304190361号训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据你的申请出具的西公(2014)第60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只是说明未将你移交中宁县城关派出所,也未办理移交手续,并不是答复涉案的两份训诫书不存在,有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调取的《关于宁夏中卫市中���人民法院调查刘希明在我处查询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且你本人在听证会上对此亦予以认可。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