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钟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仁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钟刑初字第60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俊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称一个叫“阿仔”男子找到他,要他帮忙管理六盘水市钟山区天龙路泰鸿大厦三楼内开设的“海马王动漫城”,每月工资3600元,陈某某同意后,于2015年3月11日到“海马王动漫城”上班,由陈某某负责电玩城的资金结算、服务人员管理及统计电玩城的赢、亏情况;由员工李某负责电玩城赌博机的上分、下分;由一个叫“家明”的男子不定期的交给陈某某一千元或者二千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陈某某直接与“家明”对接。2015年4月10日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正在营业的“海马王动漫城”,当场收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934元,查获参赌人员3人,收缴毒资人民币8540元。另查明,经水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接收被告人陈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罚款收据,情况说明,委托调查评估函及调查评估意见书,视听资料,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现有证据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赌资人民币854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934元及涉赌工具捕鱼机三台、龙虎机一组、渔夫机一组、水浒机半组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茂江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樊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保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