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减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建平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424号罪犯陈建平,男,58岁(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代县,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陈建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325号刑事裁定,驳回陈建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对罪犯陈建平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孟粉、助理检察员刘洋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延庆监狱指派监狱警察刘成建、康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陈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陈建平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陈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意北京市延庆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3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陈建平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王泽华、周德建的证言;(3)北京市延庆监狱出具的罪犯陈建平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北京市延庆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东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