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虎诉被告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虎,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张兴虎,男,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薛显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峥嵘,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虎与被告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兴虎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继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