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王某乙,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