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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侯央科与鲍汉章、范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侯央科。被执行人鲍汉章。被执行人范晓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其名下房产因系集体土地暂时无法处置,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7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