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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特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礼申请宣告李仁兰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涪法民特字第00040号申请人袁礼,女,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袁朝庭(系袁礼之父),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袁礼申请宣告李仁兰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德秀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礼诉称,被申请人李仁兰系其母亲。2004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李仁兰从家中出走,无音讯联系。申请人袁礼父亲袁朝庭向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荔枝派出所报案,经多方查找仍无被申请人李仁兰音讯;虽经亲友多方查找,被申请人李仁兰未返家,也无音讯联系,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特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仁兰失踪。经查,李仁兰,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为重庆市涪陵区。1992年9月18日,袁朝庭与李仁兰自愿在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4年5月生育申请人袁礼。2004年9月22日,因被申请人李仁兰外出后尚未与家人联系,亲友多方找寻仍未获知被申请人李仁兰去向,被申请人李仁兰丈夫袁朝庭遂向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荔枝派出所报案,经多方查找仍无被申请人李仁兰任何音讯。2007年4月9日,袁朝庭向本院起诉与被申请人李仁兰离婚,本院于2007年5月21日判决袁朝庭与被申请人李仁兰离婚,该判决已生效。虽经亲友多方查找,被申请人李仁兰既无音讯联系,也未返家,下落不明已逾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仁兰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现法定公告期限已届满,李仁兰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仁兰离家外出后未与家人联系,虽经公安机关、申请人袁礼及其亲友多方查找,仍无音讯联络。申请人袁礼作为李仁兰的女儿,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仁兰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受理本案后,在《人民法院报》刊载公告查寻李仁兰下落,被申请人李仁兰仍未出现,故申请人袁礼主张李仁兰下落不明已满4年,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诉讼中,本院联系被申请人李仁兰之前夫袁朝庭,仍未获知被申请人李仁兰下落,故结合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申请人袁礼申请宣告李仁兰失踪,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申请人袁礼申请作为被申请人李仁兰财产代管人,鉴于申请人袁礼是被申请人李仁兰的婚生女并已成年,且在法庭审理中,被申请人李仁兰之前夫袁朝庭并未反对申请人袁礼代管财产,故本院确定申请人袁礼为被申请人李仁兰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仁兰失踪。二、失踪人李仁兰的财产由申请人袁礼代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曾德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