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支行与珙县鑫友运输有限公司、黄大勇、黄波、何希、吴少兵、罗联芝、刘忠华、韦国、黄正海、曾立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支行,珙县鑫友运输有限公司,黄大勇,黄波,何希,吴少兵,罗联芝,刘忠华,韦国,黄正海,曾立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支行。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街47号。负责人张建平,行长。被执行人珙县鑫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金龙村2社。法定代表人黄大勇,经理。被执行人黄大勇,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黄波,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何希,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吴少兵,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联芝,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刘忠华,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韦国,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正海,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曾立分,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珙县鑫友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巡场分理处224882010****账户存款(只收不付)。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