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黄景锐与谢沃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锐,谢沃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黄景锐,男,汉族。被告谢沃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静雯,女。委托代理人王瑞瑞,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锐诉被告谢沃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返还购房费12万元及办理交易支付的所有费用1936.4元给原告;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2015年9月9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第一项为:判决被告承担位于开平市三埠镇××路3巷5号706房应缴的房改房款项共计13164.40元,并协助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表示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的申请。2015年9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于案件受理费,应按变更后诉讼请求的金额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69元,应退回1305元给原告。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晓 贤梁佩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