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夏晓慧与张杰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慧,张杰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夏晓慧,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阿瓦提县。被告张杰祥,男,汉族,35岁,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晓慧与被告张杰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晓慧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晓慧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