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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夏晓慧与张杰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慧,张杰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夏晓慧,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阿瓦提县。被告张杰祥,男,汉族,35岁,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晓慧与被告张杰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晓慧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晓慧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