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铁山行非执字第0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石市铁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与余智、方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铁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余智,方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铁山行非执字第00010-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铁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铁山区行政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马传松,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徐,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余智,无业。被执行人方娟,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铁山行非审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余智、方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11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智、方娟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余智、方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铁山行非审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经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春生审 判 员 蔡 剑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