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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尹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x,男,1989年11月4日生。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屏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屏边县看守所。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春奕、代理检察员李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尹x在蒙屏公路金润水厂旁盗窃被害人熊xx的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2、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尹x在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腾飞药店经营部门口盗窃被害人邓xx的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车牌号云GNW1**,发动机号:13312231,车架号:LBPPCJLVXD0031866)。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8元。3、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尹x在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星星招待所进门的楼梯口处盗窃被害人盘xx的一辆新大洲男士摩托车(车牌号云GW60**,发动机号:73006938,车架号LALPCJJ7773149699)。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75元。4、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尹x在河口县莲花滩乡卫生院门诊大楼门口盗窃被害人李x的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发动机号:14405148,车架号:LS2TCAJE2AW2984)。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58元。5、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尹x将在新街至蛮耗路段盗窃的一辆红色摩托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xx,将在屏边至白河公路盗窃的一辆黄色摩托车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李x1。两辆车均被查获。经鉴定,卖给张xx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元,卖给李x1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指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x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尹x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尹x对指控罪名和事实均无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尹x在蒙屏公路金润水厂旁盗窃被害人熊xx的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2、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尹x在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腾飞药店经营部门口盗窃被害人邓xx的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车牌号云GNW1**,发动机号:13312231,车架号:LBPPCJLVXD0031866)。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8元。3、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尹x在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星星招待所进门的楼梯口处盗窃被害人盘xx的一辆新大洲男士摩托车(车牌号云GW60**,发动机号:73006938,车架号LALPCJJ7773149699)。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75元。4、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尹x在河口县莲花滩乡卫生院门诊大楼门口盗窃被害人李x的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发动机号:14405148,车架号:LS2TCAJE2AW2984)。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5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钥匙七把。其中,普通钥匙三把,摩托车钥匙四把,证实被告人用于作案的工具。2.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3.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尹x的基本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4日21时45分,被告人被公安民警设卡查缉时人抓获。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摩托车的扣押情况。其中,红色五羊本田WH125-13型弯梁摩托车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一辆、钥匙七把系被告人尹x持有;发动机号为73006938、车架号为LALPCJJ7773149699的红色两轮男士摩托车系杨xx持有;车架号为LX6XH32A8B5204363的黑色弯梁摩托车系李x1持有;发动机号为13027201、车架号为LDAPAK100DG703346的男士摩托车系张xx持有。6.情况说明及摩托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李x1、张xx持有的摩托车、被告人尹x持有的红色五羊本田弯梁摩托车经云南警用综合平台查询,无报案人及相关报案材料。7.购车收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证实熊xx被盗的摩托车于2009年10月6日由侯慧购买,价格3800元;盘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车架号为LALPCJJ7773149699的云GW60**摩托车的所有人系盘xx;邓xx提供的销售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车架号为LBPPCJLVXD0031866的云GNW1**摩托车的所有人系邓xx,2014年1月23日以5600元购买。李x提供的购车收据载明其于2014年9月6日以4200元购买踏板车一辆。8.情况说明及自述材料,证实2014年11月14日20时30分,屏边县公安局玉屏派出所民警马雄金接到河口县新街边防派出所民警王冠均电话,称其辖区内有一辆红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被盗,可能驶往屏边方向,要求协助查询,该所民警马雄金、刘俊锋随即在屏边至新街零开岔路口设卡查缉。当晚21时45分,发现嫌疑车辆并将驾驶该车的一名男子抓获;河口县新街边防派出所民警王冠均自述称,2014年11月14日20时许,其在新街边防派出所值班时接到一名匿名男子电话,称“自己停在新街路口屏边方向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被盗,有可能朝屏边方向跑了”,正准备详细了解报案人情况时对方便挂了电话。其接到电话后便打电话到屏边县公安局玉屏派出所希望该所给予协查。随后联系该报案人但是由于当时报案人是打该所座机,无电话显示,报案人报案后一直未再拨打过派出所电话,也未到派出所制作报案材料,故无法联系到报案人。9.证人张x2的证言,证实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早上,发现其姐夫刘洪停在屏边县新现乡望佛亭往蒙自方向300米金谷林水厂旁棚子里的一辆黄色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车是熊xx借给张x2的。10.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摩托车的市场价格情况。11.证人李x1及其父亲李xx的证言,证实李x1于2014年9月份以450元的价格向屏边县小街子的“老奔”购买一辆黄色弯梁二手摩托车,但不知道是被盗车。现已被其父亲李xx喷漆为黑色。12.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以1000元向“老奔”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并存放于家中。13.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其曾向路过其店的一名青年男子购买了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格800元。14.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其子尹x骑回来三辆摩托车,一辆是红色的踏板车,一辆是蓝色的踏板车,还有一辆是大的灰白色男士摩托车。红色踏板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另外的两辆不知道去哪里了。问尹x车的来源,他说是他朋友让他卖的。15.证人邓x1的证言,证实其在玉屏镇客运站经营收购站,曾于2014年以200元的价格向尹x购买旧摩托车一辆。16.被害人熊xx的陈述,证实张x2被盗的摩托车是熊xx借给的,该车的基本情况和购买价格,其提供的购车收据付款人栏为侯x,侯x系熊xx之妻子。17.被害人盘xx的陈述,证实其2014年11月6日停放于星星招待所门口的摩托车在11月8日被盗。车是红色的新大洲本田SDH125-46C型,车牌号云GW60**,发动机号:73006938,车架号LALPCJJ7773149699。18.被害人邓xx的陈述,证实其2014年9月29日停放于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腾飞农药店经营部旁电杆下面的摩托车当天被盗,车是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车牌号云CNW1**,发动机号:13312231,车架号:LBPPCJVXD0031866。19.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实其2014年10月27日停放在河口县莲花滩乡卫生院门口的摩托车于当日14时许发现被盗,车是黄色踏板二轮摩托车,4200元购买,有收据,未落户。20.被告人尹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尹x在蒙屏公路金润水厂旁盗窃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2014年9月份,在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腾飞药店经营部门口盗窃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2014年11月份,在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星星招待所进门的楼梯口处盗窃一辆新大洲男士摩托车;2014年10月份,在河口县莲花滩乡卫生院门诊大楼门口盗窃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尹x在新街至蛮耗路段盗窃一辆红色摩托车,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xx;在屏边至白河公路盗窃一辆黄色摩托车,后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李x1。21.屏价鉴(2014)3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屏边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的张x2摩托车被盗案的鉴定标的价值1820元;屏价鉴(2015)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屏边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的发动机号为73006938,车架号为LALPCJJ7773149699的男士摩托车价值2275元;发动机号为13312231,车架号为LBPPCJLVXD0031866的男士摩托车价值5208元;发动机号为14405148,车架号为LS2TCAJE2EAW2948的踏板摩托车价值4158元;屏价鉴(2015)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李x1购买的摩托车价值400元,张xx购买的摩托车价值900元,尹x盗窃的摩托车价值800元。上述鉴定意见均已告知被告人尹x及被害人和购车人。22.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指认笔录、方位图,证实被告人尹x对盗窃现场及销售摩托车现场的辨认情况;李x1、张xx、李亚平、邓x1在陶永平的见证下辨认出被告人尹x;被告人尹x辨认出自己盗后卖给杨xx、李x1、张xx的摩托车;被害人盘xx、李x辨认出各自被被告人尹x盗窃的摩托车。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尹x均无异议。被告人尹x供述其卖给李x1、张xx的两辆摩托车系其盗窃所得,因无相应证据印证其供述,且证人李x1、张xx的证言不能证实其向尹x购买的摩托车系尹x盗窃所得,该两起盗窃事实之间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对与之相关的屏价鉴(2015)7号鉴定意见书、证人李x1、张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尹x有关盗窃摩托车卖给李x1、张xx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经过、犯罪情节,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尹x卖给李x1、张xx的摩托车系被告人尹x盗窃所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两起盗窃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除上述本院不予认定的两起事实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犯盗窃罪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0元为起点。被告人尹x盗窃的数额为13461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尹x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内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在一年内多次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本院根据被告人尹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钥匙七把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扣押的车架号为LX6XH32A8B5204363的黑色弯梁摩托车,发动机号为13027201、车架号为LDAPAK100DG703346的男士摩托车退还扣押机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应良审判员  杨有茹审判员  邹琳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