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付某诉修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付某,男,汉族,1979年4月5日生,工人,现住宁江区。被告:修某,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生,工人,现住宁江区。原告付某诉被告修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奕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