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XX俊与林湧、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俊,林湧,张军,洪心宇,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汪贤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22号原告XX俊,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彭周雄,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湧,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军,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洪心宇,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莲北路607-609号B栋1-6层。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被告汪贤敏,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XX俊与被告林湧、张军、洪心宇、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汪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