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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秦芳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芳会,鲁尽莲,李召花,秦志强,秦念念,夏传杰,商丘市新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秦芳会,男,汉族,1938年1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鲁尽莲,女,汉族,1942年1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李召花,女,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秦志强,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秦念念,女,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夏传杰,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商丘市新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明星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传杰、商丘市新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