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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朱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丁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