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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松蔚与被告向杨,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蔚,向杨,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13号原告李松蔚,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重庆文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杨,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洋河花园34号22-2。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蔚与被告向杨、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蔚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松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蔚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