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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涉刑初字第001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开车至涉县涉城镇南关村其小姨陈献荣婆婆家,向其小姨陈献荣借钱未果,后趁陈献荣出门接电话之际盗窃陈献荣放在客厅沙发上挎包内的现金2300���。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将被盗现金2300元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已追退,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晓玲审 判 员  刘宝钢人民陪审员  武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秀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