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梅与秦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梅,秦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杨某梅。被告秦某峰。杨某梅与秦某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梅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5万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秦某峰辩称:夫妻关系尚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杨某梅与秦某峰经人介绍于2010年9月12日在太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7月27日生男孩秦某栋。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26日杨某梅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有:六门柜1个、梳妆台1个、双人沙发1个、洗衣机1台、“黑马”自行车1辆、合水县怡锦花园住宅楼房1套,债务9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3、被告提交的户籍证明1份。本院认为:杨某梅与秦某峰婚后夫妻关系尚可,生育一子,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基础和希望。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杨某梅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梅与秦某峰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