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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周增军、姚龙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周增军,姚龙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52-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敦勤。委托代理人陈传荣。被申请人周增军。被申请人姚龙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告周增军、姚龙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增军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红星支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乐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