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善房与王广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房,王广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杨善房,农民。被告王广太,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善房与被告王广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善房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善房负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