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一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800号原告:王某,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暂住塔城市。被告:赵某,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7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王树英承担。审判员 周中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