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间市群英加油站、柳占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群英加油站,柳占兵,刘可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13-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群英加油站,住所地河间市西村乡二十里铺村。负责人陈群英,经理。被执行人柳占兵,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可占,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占兵、刘可占的银行存款139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