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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跃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跃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宪章。委托代理人:张荣根、胡梦蝶。被告:顾跃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跃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晓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