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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8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薛见光与北京名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见光,北京名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8008号原告薛见光,男,1981年3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名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三区188号。法定代表人吴锦炎,董事长。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肖忠义,董事长原告薛见光与被告北京名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见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见光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见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薛见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