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徐伟红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英,徐伟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刘文英,女。被告徐伟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英与被告徐伟红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徐伟红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原告刘文英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交纳公告费,但原告刘文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英拒不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案应按原告刘文英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文英负担。审判长 姜延庆审判员 付娇华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