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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徐伟红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英,徐伟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刘文英,女。被告徐伟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英与被告徐伟红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徐伟红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原告刘文英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交纳公告费,但原告刘文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英拒不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案应按原告刘文英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文英负担。审判长  姜延庆审判员  付娇华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