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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璟诉被告熊伟、熊智弘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璟,熊伟,熊智弘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43号原告陈璟,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熊伟,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熊智弘,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璟诉被告熊伟、熊智弘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伟、熊智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璟撤回对被告熊伟、熊智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璟承担。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