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璟诉被告熊伟、熊智弘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璟,熊伟,熊智弘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43号原告陈璟,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熊伟,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熊智弘,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璟诉被告熊伟、熊智弘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伟、熊智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璟撤回对被告熊伟、熊智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璟承担。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