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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道红、黄东与黄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红,黄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446号原告王道红,自由职业。被告黄东,个体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2号。代表人李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红诉被告黄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道红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道红负担。审判员  张松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