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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与杨文诗、黎清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林毅,行长。被执行人:杨文诗,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黎清容,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申请执行杨文诗、黎清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8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相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