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朱红祯、黄玉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负责人:吕军。被执行人:朱红祯。被执行人:黄玉英。被执行人:黄英杰。被执行人:陶善翠。被执行人:黄诗建。被��行人:李静。被执行人:郝增标。被执行人:陶善华,女,1971年8月14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郝中荣村昌盛街***号,身份证号:3709191971********。执行人 卢恒,男,1982年9月4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仪封村东街**号,身份证号3712021982********。被执行人:万春美。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凤城证执字7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55089.08元及利息,公证费3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0105.36元,其余欠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陶洪庆执行员王印锋执行员刘文业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孙盛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