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卫红与朱士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红,朱士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李卫红。委托代理人王长胜。被告朱士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红与被告朱士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协商,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李卫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卫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原告李卫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枚霞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